1、合同专用条款“14.1竣工付款申请”中删除“承包人在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须在审核过程中无条件配合审计单位的审核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延长结算审核时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审计结果提供给承包人后60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承包人认可该审计结果,并同意按此结果进行结算”。
2、合同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修改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上报上级部门后,经监理、审计、发包人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
3、删除“合同附件9:预付款担保”内容。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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