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开州区江里及浦里片区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及改建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包”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提问1:开州之前的项目,异常低价警戒线都是70%,你这个项目为什么是85%?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EPC项目,异常低价警戒线都可以设置成85%? 你这个项目有什么特殊的啊?
答:本项目异常低价警戒线设定为最高限价的85%,是招标人依据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规定设置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提问2:1.本项目要求的设计资质如下: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设计资质的划分是由项目规模进行划分的,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区别是承包范围有所不同,而不是承包规模,行业资质和其中一个专业资质设置为丙级,就说明这个项目规模是小型工程,但是为什么单单排水专业资质要设定为乙级?我来给你科普一下,行业资质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行业资质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专业资质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专业资质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会设置资质吗?
2.本项目施工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也就是三级资质就可以干这个项目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后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仅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二级及以上)”,并未限定项目经理必须是一级。再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十九条“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你设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来投标,项目经理设一级?你逗我呢?我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没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就不能承担该项目了?我单位注册的要求也没说我申请三级资质的时候必须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嘛。要不你直接把资质要求改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答:(1)根据《关于印发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附件3-17《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第2项排水工程的相关规定,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丙级资质的设计业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鉴于本项目除排水管道工程外,还包含配套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已超出丙级资质的法定承接范围。故本项目设计专业资质要求为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及以上,符合资质管理规定。
(2)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规定,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一级、二级资质的法定承包范围,故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符合资质管理规定。
(3)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市政公用工程)》第6项排水管道工程的规定,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万元的排水管道工程属于大型工程,应当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承担。本项目估算金额为8048.04万元,故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资质承包范围与项目经理资格承包范围不属于同一序列。
综上,本项目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及项目经理资格的要求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国家早都发了明文文件的!工程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上限死死卡到80万元,这是硬邦邦的法定规矩,没得半点儿变通余地——国家定死的硬规矩,硬是当成耳边风嗦?结果招标人直接把保证金飙到160万元,硬生生翻倍突破法定上限,这不是明到起违规嗦!绝对要不得,简直没把规矩放在眼里!
更让人觉得蹊跷的是,还额外安排了两个业代——重庆对招标人代表的设置早有硬邦邦的规定,哪能这么乱来哦!根据渝公管〔2023〕3号文件要求,业代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买了养老保险,还得有高级职称或者国家部委发的注册师资格,相关专业干满8******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进场还得带授权委托书备查 !现在平白加两个业代,到底是不是本单位职工?有没有相应资质和工作年限?符不符合人数限制?这里头的门道真要细想哈,明显不符合招投标常规操作,细思起来确实有点扯拐,让人不得不打个大大的问号!
恳请招标人赶紧纠正这个违规条款,把投标保证金依法调到80万元以内,同时把这两个业代的身份、资质证明、工作年限、授权委托书这些硬材料摆得明明白白,说清楚合规性到底在哪点,别含糊其辞!招投标讲究的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要的是真本事比拼,别搞这些弯弯绕绕来卡脖子、限制竞争!恳请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一个实打实的公平竞争平台,按法定时限给我们书面答复,大家凭实力投标、踏踏实实干项目,才叫真的合理合规噻!
在此郑重声明:本次质疑已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法定质疑时限内正式提出,相关提交记录、系统操作界面均已通过录屏、截屏方式固定,完整证据均已妥善留存。若到期未收到合规答复,或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我方将依法向对应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此绝非空言!
答:(1)关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行政法规),其第二十六条已删除原投标保证金80万元固定上限(该上限属部门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现行法律标准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项目招标估算价8048.04万元,按2%计算保证金上限为160.96万元,本次设定的16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超该限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违规情形。
(2************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2023〕3 ******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文件的规定设置。本次设置的两名招标人代表均为招标人正式在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同时,******委员会成员名单。故本项目设定招标人代表2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问4:国家早都发了明文文件的!工程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上限死死卡到80万元,这是硬邦邦的法定规矩,没得半点儿变通余地——国家定死的硬规矩,硬是当成耳边风嗦?结果招标人直接把保证金飙到160万元,硬生生翻倍突破法定上限,这不是明到起违规嗦!绝对要不得,简直没把规矩放在眼里!
更让人觉得蹊跷的是,还额外安排了两个业代——重庆对招标人代表的设置早有硬邦邦的规定,哪能这么乱来哦!根据渝公管〔2023〕3号文件要求,业代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买了养老保险,还得有高级职称或者国家部委发的注册师资格,相关专业干满8******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进场还得带授权委托书备查 !现在平白加两个业代,到底是不是本单位职工?有没有相应资质和工作年限?符不符合人数限制?这里头的门道真要细想哈,明显不符合招投标常规操作,细思起来确实有点扯拐,让人不得不打个大大的问号!
恳请招标人赶紧纠正这个违规条款,把投标保证金依法调到80万元以内,同时把这两个业代的身份、资质证明、工作年限、授权委托书这些硬材料摆得明明白白,说清楚合规性到底在哪点,别含糊其辞!招投标讲究的就是公开公平公正,要的是真本事比拼,别搞这些弯弯绕绕来卡脖子、限制竞争!恳请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一个实打实的公平竞争平台,按法定时限给我们书面答复,大家凭实力投标、踏踏实实干项目,才叫真的合理合规噻!
答:(1)关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行政法规),其第二十六条已删除原投标保证金80万元固定上限(该上限属部门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现行法律标准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项目招标估算价8048.04万元,按2%计算保证金上限为160.96万元,本次设定的16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超该限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违规情形。
(2************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2023〕3 ******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文件的规定设置。本次设置的两名招标人代表均为招标人正式在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同时,******委员会成员名单。故本项目设定招标人代表2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提问5: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现就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160万元”的条款郑重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之强制性规定,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法定上限为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设定16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既突破法定最高限额,又远超比例限制,已构成违规。该条款不仅大幅加重投标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更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定原则,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恳请招标人立即纠正违规条款,将投标保证金依法调整至80万元以内,就条款修正事宜向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答复。
答:关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行政法规),其第二十六条已删除原投标保证金80万元固定上限(该上限属部门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现行法律标准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项目招标估算价8048.04万元,按2%计算保证金上限为160.96万元,本次设定的16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超该限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违规情形。
注:招标文件与本次答疑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5 年 12 月11 日
******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