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市政污泥掺烧处置采购 服务范围: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充分发挥地方环保设备优势,改善池州市环境质量,实现市政污泥得到稳定、有效、减量、无害化处理。现对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约为60%市政污泥选取污泥处置单位,处置采取掺烧方式,应符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相关要求。污泥量按季度统计。 服务要求:对池州市主城区污泥处理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等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污泥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散落、丢弃,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须按污泥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能提供承担本项目相对固定、车况良好、符合污泥运输要求的,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现场作业要求的运输车辆,应满足相关资质,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在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泥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项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应自行到项目现场查看。所有污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北斗定位系统,能够反馈 行车轨迹,对车辆动态信息进行跟踪、监控,确保污泥处置合法合规。 中标人应做好污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等工作,并防止二次污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经济、法律责任等均由中标人承担。 污泥进场后必须及时处置,防止废气挥发影响周边环境。 生产关键节点(如进厂大门、污泥卸料车间等)设置高清晰摄像头,视频上传满足采购人远程监控需求,相关视频数据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 ******居民、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污泥运输通畅、项目顺利运行。 服从采购人污泥处置调度,不得选择性地或无故拒收采购人调度的污泥。 污泥运输应当使用全覆盖、防渗漏、防遗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运输车辆,并应具有明显的污泥运输警示性标识。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 接收运往的合格市政污泥后应及时进行掺烧处置,并承担因场地、设备、掺烧工艺等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和违法责任。 因维护、检修、大修重置或突发事件导致不能接收污泥进行处置时,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采购方报备停止接收时间并告知,维护检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三年,采用1+1+1模式,合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第二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再续签一年。 服务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